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若提交上述类型的申请,也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或建议各地专利管理部门不予资助或奖励;已经资助或奖励的,建议全部或部分追还。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晋江两家企业的专利申请都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晋江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建议企业或个人应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同时签订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协议,确保技术成果和设计取得专利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