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2011〕12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平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科技进步,支撑带动晋江经济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对经上级有权部门组织评定、鉴定的技术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在我市转化落户的技术成果,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给予15—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对获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获本级市长特别奖和科技创业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本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三)对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3万元;对与我市引进优秀人才合作创办科技型项目、且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创投机构或企业,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为:A类项目200万元、B类项目100万元、C类项目50万元〔项目分类的认定标准执行《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科技创新体系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三)对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包括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其中,对由我市3家以上联盟成员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我市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经论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各级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本级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拓展产学研联合
(一)对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给予20—3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与一般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给予15—20万元资金支持。
五、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一)对参加科技保险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度保费25%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2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六、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发、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三、四款及第二条第一、二款由市经发局、科技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晋江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09〕76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